南京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闻,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南京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86703738J,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裴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77021866,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九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良才,男,该公司安全环保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台中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