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621民初618号
原告:鲁甸县博晟综合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0997217045,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卧龙社区崇文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云南理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599327906G,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茨院乡板板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鲁甸县博晟综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理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9日立案。原告鲁甸县博晟综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甸县博晟综合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甸县博晟综合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甸县博晟综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