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3002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云南理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599327906G),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云南理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其需要新的举证期与答辩期,申请延期开庭,故本案改期到2022年7月26日开庭。但是原告律师又以其又其他案件开庭时间冲突为由申请延期,再次改期到2022年9月7日开庭。因本案立案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两次改期导致本案需变更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立案时是按照简易程序预交诉讼费,本院则责令原告***在期限内前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但原告***在限期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诉讼费。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参照国务院《诉讼费交费办法》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33元,减半收取161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