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6民特13号
申请人:四川思络普防护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雅正街12号附48号4楼,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09128305XY。法定代表人:李昌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信枚,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电话:177××××7884
申请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3号。
法定代表人:沈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俊,系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双方当事人四川思络普防护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美姑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上述550,220元工程欠款向四川思络普防护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2、如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款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完毕的,则按尚欠工程款为基数,以6%为年利率,自2020年8月4日起计息至清偿;3、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怠于支付上述款项的,四川思络普防护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欠款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案件受理费由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四川思络普防护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经美姑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沙 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阿比吕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