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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江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民特414号 申请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自编物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孙某,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某,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吴铺镇大塘村三组。 申请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4]1739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某甲有限公司申请认为,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1日入职以来,交付的月度工作汇报、督办事项等成果质量远远低于公司要求,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多次存在笔误、数据错误等低端错误,经同事提醒后仍未积极、主动改正,工作汇报不清晰、不及时,甚至向其他部门同事推卸职责,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完成度不高。对此,申请人于2024年8月对其8月月度考核作出64分的绩效分数和D级的绩效等级,该考核分数已经被申请人签字确认。同年9月,申请人的总经理、事业部副总经理、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共同组成转正合议小组,对被申请人作转正述职评分。评议前,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转正述职评分平均达80分以上,并由所有评委合议通过后方能转正,被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后经评议,被申请人评分未通过转正评议,申请人对其作出不予转正的合议结果。次日,申请人工会同意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后于9月11日经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当面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于2024年9月20日解除。根据申请人《录用条件告知书》第11、12条、《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2款第(4)项规定,申请人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本案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据此,广州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4]17390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江某未答辩。 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间,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告知书》、《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及文件传阅记录表、《江某工作表现一览表》、《2024年8月职能员工月度考核表》、《广州某乙有限公司2024年9月份员工转正述职会合议情况表》、《关于公司解除与江某劳动合同的工会回复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围绕申请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提交的证据、陈述,对被申请人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作出认定,裁决申请人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事实依据,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现提出的撤销理由均属于对仲裁认定事实提出的异议。仲裁裁决对事实的认定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属于申请人应当且能够在仲裁时向仲裁委提交,由仲裁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进行认定的证据,其现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且也未能证实仲裁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以及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某甲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4]1739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