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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民特413号 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自编物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孙某,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朱某,女,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4]1359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某有限公司申请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是主动向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属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仲裁裁决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支持被申请人的主张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调岗系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申请人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存在事实基础。原仲裁裁决要求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据此,广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4]13599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朱某未答辩。 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间,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关于落实员工持证上岗的通知》、《岗位调整通知书》、《催返岗位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4年6月银行回单》、《广州市某发放生育津贴的银行回单》、《生育津贴发放银行回单》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围绕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提交的证据、陈述,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作出认定,裁决申请人应支付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事实依据,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现提出的撤销理由均属于对仲裁认定事实提出的异议。仲裁裁决对事实的认定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属于申请人应当且能够在仲裁时向仲裁委提交,由仲裁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进行认定的证据,其现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且也未能证实仲裁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以及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某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4]1359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