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15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任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炜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坤,任职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男,该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广电城市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被上诉人江西省炜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40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广电公司、炜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6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与炜达公司在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电公司、炜达公司对***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广电公司、炜达公司承担。二审中,***明确其上诉请求为,要求判决广电公司、炜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600元;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事实与理由:广电公司、炜达公司诋毁员工旷工,且强行辞退,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处理不公,请求予以改判。2021年5月29日,***向公司申请月休4天和事假6天回老家。根据广电公司在2021年6月13日的排班表,可见公司安排***6月9日至6月13日事假6天,6月15日至6月18日月休4天,合计10天。***按照公司的排班表正常休假,且在6月9日做完核酸检测后再次向公司领导***微信询问核实休假安排,并向其告知本人准备出省回家,对方并未提出阻止和反对,只是询问***去几天。但***到家后,***却发微信要求***辞职。***的请休假都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流程申请,且经公司同意,故不认同无故被辞退的行为。***在6月18日回广州,并在第二天向公司领导微信请示是否要返岗上班,但领导不予理睬且强硬要求***办理离职,***因此未去上班。事后6月23日,公司方才寄出《返岗通知书》,该邮件于6月26日签收。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广电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具体答辩意见与一审意见一致。 炜达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具体答辩意见与一审意见一致。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广电公司、炜达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600元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本申请并得到批准的请假返乡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10日,后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休假,并于2021年6月1日返回上班,广电公司亦为此重新调整了排班表,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取消了之前的请假申请和批准。***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重新请假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9日径行离岗后才通过微信告知管理人员其已经返乡回家,管理人员随即询问“你去几天”,未得到***回复;管理人员亦于当日表达了不同意其休假要求其辞职的意思,***仅回复“到时后再说”,并没有及时返岗并按排班表上班,直至2021年6月18日才从外省返回广州。因此,时值疫情期间,***未经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且出省,对两单位的用工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广电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将***退回、炜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违法之处,也无不当,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请求的处理,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