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1民初10427号 原告:天津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第三人:天津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第三人:天津某某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天津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某某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天津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