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287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路22号1栋2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玥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