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

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1060号
原告: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赵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志强、赵芳芳,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超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盈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志强及赵芳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盈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盈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0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02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二项错误,与事实依据不符。理由如下:一.裁决认定双方并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2020年1月19日,盈超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的人事档案里找到一份原告与被告***均有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每页均有被告***本人签名并捺印确认,证明被告知晓并认可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且原告均按劳动合同和双方入职约定,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二、在本案中,原告公司已成立15年,有大量的离职人员资料,原告合同档案管理存在缺失、离职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混乱,经办人员不专业。这是原告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否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事实劳动合同。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盈超公司的全部诉请。2018年10月6日***去盈超公司办公室,盈超公司给了两份内容一样的空白合同给***,让***在合同上签字,***签完后就将该两份合同给了盈超公司的工作人员,之后盈超公司未再将签好的合同给回***。盈超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劳动合同为2018年10月6日***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的其中一份,仅有***填写的个人信息及***本人签名,***填写完后就交回给盈超公司,盈超公司从未将其中一份劳动合同给回***。这两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一模一样的,是一式两份签订的。仲裁裁决第五页倒数第7行有提及盈超公司称有一份既有***签名又有盈超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但当时盈超公司没有提交,当时盈超公司提交的是只有***签名但是没有盈超公司签章的劳动合同。鉴于此,这两份仅有***个人信息及签名的劳动合同一直保存在盈超公司处,仲裁时盈超公司提交的是空白的,而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后其才在本案诉讼阶段签章后作为证据提交,即盈超公司的签章是后补的,***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6日只是被告提交的个人资料,当时盈超公司没有签章,劳动合同未成立、生效,盈超公司应向***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在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时,被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原告公司经理苟志强提出协商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该如何处理,苟经理虽将第一份未签章的合同拍照给被告,但只发送了合同第一页乙方个人信息及第五页乙方签名部分,其余部分没有拍给被告,从该照片也看不出甲方一栏是否签字盖章,但从字迹来看,是原告提交给仲裁委的那份空白合同。被告还特别强调请其将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期限拍照给被告,至今未有答复,鉴于此,被告认为被告于2018年10月填写的两份空白合同,在双方劳动争议发生时,原告依然未盖章并保存在其手中,未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被告当庭提交的印章信息公示报告(被告自行从印章网打印),可证实原告现加盖在合同上的印章是2019年1月24日才在公安机关备案,但原告却主张其于2018年6月9日在与被告签订合同时就加盖了此印章,故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在仲裁裁决对原告不利后其才在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公章,2019年1月24日之前根本没有这个公章的存在,而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1月23日之间原告的公章是什么样的被告也不知道,被告也没见过。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原告利用其地位优势,让被告提供了个人信息及签名,但并未与被告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盈超公司与***均确认***于2018年5月9日入职盈超公司,担任运营主管,***于2019年7月17日向盈超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后,***于2019年7月19日离职,***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600元。
盈超公司为证实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交一份其与***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显示甲方(用人单位)为盈超公司,乙方(职工)为***,合同期限从2018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乙方的工作岗位为运营主管,合同落款处甲方(盖章)一栏有盈超公司印章及其法定表人赵聪的印章,***在合同的每一页及合同落款处乙方(签名)一栏签名并捺印,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9日。庭审时,***确认该劳动合同第一页劳动者信息及第五页合同下方落款处***本人签名是***填写、签署并捺印的。庭审时,***认为其签订该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但***对此未举证证实。
***为证明盈超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交了从印章网打印的盈超公司的《印章信息公示报告》以及工牌复印件。《印章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以下主要内容:报告生成时间:2020年3月22日,盈超公司的法定名称章(印章编码“4401120028812”)于2019年1月24日备案成功,盈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印章编码“4401120103960”)于2019年6月25日备案成功。***认为2019年1月24日之前根本没有这个公章的存在,盈超公司是在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后才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
盈超公司提交印章备案记录显示,其法定名称章申请刻制时间为2005年11月4日,状态为已缴销,2019年1月24日再次申请刻制,状态为已交付。盈超公司主张其虽于2019年1月24日更换印章,但并未进行名称变更或其他实质信息变更,公司名称也保持一致。***质证认为该印章记录仅能证明盈超公司于2005年11月4日以及2019年1月24日备案了两枚印章的事实,而不能证明这两枚印章的内容即“印鉴”的图案是否一致。
盈超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盈超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营业期限为2005年11月2日至长期。
因与盈超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19年9月16日向广州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盈超公司为***补缴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的社保;2.盈超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7月4日的工资1264元;3.盈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218元;4.盈超公司支付***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0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109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19]21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盈超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7月1日至7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9元;2.盈超公司一次性支付***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0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027元。盈超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同意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盈超公司提交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证实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3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了2019年7月1日至7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9元(上述仲裁裁决第一项),***确认收到该款。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印章信息公示报告、印章备案记录、穗埔劳人仲案[2019]2159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确认盈超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上乙方一栏为其本人签字捺印,盈超公司确认该劳动合同上甲方一栏的印章为盈超公司印章,故本院确认盈超公司与***于2018年6月9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盈超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0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02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认为其与盈超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仲裁裁决盈超公司向***支付2019年7月1日至7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9元的问题,因双方均未就该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同意该项裁决。因盈超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于2020年3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了2019年7月1日至7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9元,***也确认收到该款,该项裁决已实际履行,故不在本案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无须向被告***支付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0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027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宝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若玫
陈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