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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5108号 原告:某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某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作为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股东的被告在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况下提前缴纳出资,并用于清偿某甲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3178**元、违约金158**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89**.**(以3178**元为基数,按日利息0.0175%,从2023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31日,广西梧州市某某人民法院对原告诉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3)桂0406民初***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确认某甲公司应于2023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设某款3178**元、违某金158**元、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元。因某甲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支付以上费用,原告向广西梧州市某某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甲公司进行执行并于2024年1月11日得到受理,案号(2024)桂0406执**号。因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2024年6月7日广西梧州市某某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止对某甲公司的执行。经原告在天眼查等调查发现,被告为某甲公司股东,认缴出资888**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41年12月30日,实缴出资额36795.9万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有52091.1万元未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况下提前缴纳出资,并用于清偿某甲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载明被告***出生于1958年10月28日,其身份证号码为36012119********,并提供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载明***的身份证号码为36012119********。但原告提交的***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出生于1954年1月23日,其身份证号码为3601115********。经法庭询问,原告不能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9元,退还原告某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