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兴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中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6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2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甘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主动履行该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我院遂对其进行消费限制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是否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等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31日本院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陈某进行约谈,其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2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小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