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1226民初112号
原告甘肃兴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甘肃兴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住所:礼县。
委托代理人:***,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甘肃中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兴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兴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甘肃中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兴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需办理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包等相关资质,经人介绍找被告协商委托事项。双方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企业办理资质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代原告办理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包资质,被告在180个工作日完成原告委托事项。合同总价款53万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支付金额15万元,待二级建造师注册时支付21万元,资质公示后(在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支付17万元。同时约定:由于被告原因未按协议要求完成原告的委托事项,被告全额退款给原告,双方任意方违约,须给予本合同代理费用总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催促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原告为了让被告尽快办理约定业务,分别于2017年10月28日、2017年11月9日、2017年11月23日、2018年5月22日、2018年6月1日五次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共计20.5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始终没有把原告需要的资质证书办理下来,原告便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20.5万元合同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同意并口头承诺一定在2018年9月17日前退还原告所有款项。约定的退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迟迟不予退款。2018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退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必须在2018年10月15日前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20.5万元及违约金5.3万元,共计25.8万元,如被告不按期退款,每逾期一日,承担违约金1000元。”退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18年10月17日向原告退还4万元,剩余款项至今仍未退还。综上所述,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合同,原告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却一再违反约定,拒不履行委托事项且在合同解除后拒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合同价款21.8万元;二、被告承担违约金6.2万元(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并继续承担违约金至合同价款全部退还时为止;三、本案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甘肃中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均为事实,但对于违约金有异议,其他的诉请均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8日,原、被告于兰州签订《企业办理资质合同书》,由被告在180个工作日为原告办理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包资质,原告分阶段支付被告合同总价款53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金额15万元,待二级建造师注册时支付21万元,资质公示后(在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支付17万元。同时约定:由于被告原因未按协议要求完成原告的委托事项,被告全额退款给原告,双方任意方违约,须给予本合同代理费用总款10%的违约金。合同书签订之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被告微信转账5万元、2017年11月9日现金存入被告账户5万元、2017年11月23日现金存入被告账户5万元、2018年5月22日现金存入被告账户2万元、2018年6月1日银行转账3.5万元,原告共计支付给被告20.5万元。后被告无法办理相关资质,遂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退款协议》,约定“被告在2018年10月15日前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20.5万元及违约金5.3万元,共计25.8万元,如被告不按期退款,每逾期一日,承担违约金1000元。”退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归还原告4万元,剩余款项21.8万元至今未退款。
庭审中,原告书证一、《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书证二、《企业办理资质合同书》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企业办理资质合同书》一份,确定委托关系;书证三、《微信转账截图》三*、《收据》一*、《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三*、《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款凭证》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电汇凭证》一*,证明目的证明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6月1日原告先后五次共计向被告转款20.5万元;书证四、《退款协议》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达成退款协议;书证五、律师代理费票据1*,证明目的证明原告花费律师代理费1.6万元,要求由被告承担。经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所以,原告书证均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书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以及庭审查明事实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企业办理资质合同书》和《退款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退款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0月15日退还原告25.8万元,实际被告仅退原告4万元,余款21.8万元至今未退原告。根据退款协议约定应由被告退还原告21.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每日1000元。至于原告庭审中提出的违约金19万元,为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法庭调解时的调解意见,并非新的诉讼请求。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合同当事人违约金的上限,但是原、被告所签订退款协议约定每逾期一日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按照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调解意见违约金19万元来计算,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本案退款协议违约金应不超出本金即21.8万元的30%,原告诉请的自2018年10月16日至起诉之日2018年12月17日的违约金6.2万元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是请求将违约金持续计算至合同价款全部返还之日的计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另外,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和本案诉讼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中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甘肃兴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21.8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6.2万元。律师代理费1.6万元,共计29.6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甘肃中楷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承担。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南琥
审判员单文君
人民陪审员文望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