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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6民初468号 原告:***,男,200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2区149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因被告愿意主动履行赔付义务,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