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929民初1890号
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子王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6元,由原告内蒙古创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庞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