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1民初3号
原告:南京雷霆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78号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花神科技园3栋B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雷霆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霆公司)与被告江苏宏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雷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款104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雷霆公司与宏阳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宏阳公司租用雷霆公司的演艺器材用于展会,合同总价款135000元。宏阳公司己支付定金40000元,尚有95000元未付。后宏阳公司又因展会需要,增加租赁了演艺器材,增项部分尚有9000元未支付,故宏阳公司尚需向雷霆公司支付租赁款104000元。雷霆公司多次向宏阳公司催要,宏阳公司至今未能支付。
被告宏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注册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但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花神科技园*****室。双方合作前,其已告知雷霆公司其公司住所地,发生争议后,雷霆公司工作人员也曾前往其实际经营地并与其公司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导致公安机关介入,故雷霆公司对其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知情,本案应由其实际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雷霆公司与被告宏阳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纠纷管辖方式,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前往宏阳公司注册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调查,宏阳公司从未在该地址办公;后本院前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花神科技园3栋B座501室核查,宏阳公司的确在该地址经营,故宏阳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花神科技园3栋B座***室,不在本院辖区内,本案应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宏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石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