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民初3148号
原告: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59849834J,住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村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2736712676L,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房申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泷,男,住址,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原告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受理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请后,已缴纳的剩余诉讼费12,937.00元,应予退还。
审 判 长 赵 威
人民陪审员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柳 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