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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海城市祥程矿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22民初554号之一 原告: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房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祥程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海城市英落镇后英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安村委。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祥程矿业有限公司、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