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22民初554号之一
原告: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房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祥程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海城市英落镇后英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安村委。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祥程矿业有限公司、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