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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赣0982民初5036号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32240元及利息:8044元,合计140284元;备注:①12.4%÷360天×128000元×178天=7847元,②12.4%÷360天×4240元×135天=19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函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江西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双方。2024年10月22日,12月8日被告***与某某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128000元、4240元,合计:132240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贰佰肆拾元整)。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原告某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其定购的全部货物,2024年10月30日及2024年12月13日被告***签订欠条,欠条约定3个月之内支付货款,如逾期未支付,利息按照1.5%月利率计息。货款到期时,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微信与被告***沟通对接货款事宜,被告均找各种理由推辞,截止到起诉前仍未支付。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调查情况和认证结果,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因业务需要于2024年10月22日向原告购货128000元,原告向被告***发货后,被告***于2024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128000元的欠条一份,欠条约定三个月内归还,欠款到期开始计息,按1.5%月利率计息。2024年12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购货4240元,原告向被告***发货后,被告***于2024年12月13日向原告出具4240元的欠条一份,欠条约定三个月内归还,欠款到期开始计息,按1.5%月利率计息。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欠款,被告***至今未归还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诚实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支付货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240元及利息8044元,合计1402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2.5元,诉讼保全费1221元,合计2773.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