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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德清县新市镇第二幼儿园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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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14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月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兴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闻龙,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启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838号。
法定代表人:许萍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启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2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嵇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陆超震
书记员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