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1民初3268号
原告:南京艾科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67058012C,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特维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NWTL8B,住所地,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楼******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艾科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特维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艾科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艾科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艾科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5元,由原告南京艾科美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