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马渔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1832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1日生,住荣成市。 申请人:***,女,1995年6月14日生,住青岛市北区。 申请人:**,男,2005年4月15日生,住荣成市。 被申请人:山东宝马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牧云中路371号。 本院在审理***、***、**与山东宝马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18)鲁1082民初7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宝马渔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30,000元。2020年8月11日,***、*****琨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宝马渔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