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1585号
申请人:山东宝马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到办事处牧云路。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1日生,住荣成市。
本院在审理山东宝马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东宝马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19)鲁1082民初59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000元。2020年7月21日,山东宝马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