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马渔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635号 原告:***,女,汉族,1947年2月15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身份证号码: 370704194702151221。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山东宝马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72789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714936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宝马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