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302民初2333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侗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现住公司宿舍,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某某地产支付原告工程款暂定2413359.22元(以第三方审计结果 为准)。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碧桂园·首府项目(地块六)(新建7-43#)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秦皇岛市海阳路以西、先峰路以北、汤河公司以东;工程内容:秦皇岛碧桂园·首府项目(地块六)(新建7-43#)外墙抹灰、保温及饰面施工,包括主楼外墙、车库出入口外墙、人防出入口外墙的保温、涂料、防火隔离带、外墙螺栓眼防水、外窗框防水的施工、材料采购、加工、运输、安装、现场配合、成品保护、安全文明施工、垃圾清运、验收、保修以及履行合同和满足施工图纸、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规定所涉及的其他工作与服务;施工工期从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7月15日。2020年6月和7月,被告向原告付拨付工程进度款3699095.18元和1816042.04元,共计:5515137.22元。2021年6月1日,原告已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全部完工,并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9月17日,原告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交工程审计造价的全部施工材料,被告故意拖延施工项目的审计、结算工作,造成原告工程款迟迟无法结算。原告多次催促审计、结算,并主张被告按原告提交的工程费用汇总表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暂定2413359.22元。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其与被告签订的《碧桂园·首府项目(地块六)(建设7-43#)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7.1条载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除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对因承包人不履行结算义务而使发包人按照合同33.2约定提出单方终审结算书申请仲裁的,也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 据此约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双方争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