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水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大圣世纪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4民初2460号
原告:武汉大圣世纪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铁桥村金龙百灵景都第3幢1单元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湛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大圣世纪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大圣世纪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圣世纪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大圣世纪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武汉大圣世纪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