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216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发区沌阳大道2号世纪阳光花园8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经济开发区常军大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湛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原告***与被告湖北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思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