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2160号
原告:***,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发区沌阳大道2号世纪阳光花园8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经济开发区常军大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湛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胡 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