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蔡甸执字第0071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鄂蔡甸执字第0071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