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4659号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华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泉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742105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尚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慈湖车站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UFTU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华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尚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华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尚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华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华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华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