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3570号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华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泉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7421057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长通阀门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北路305号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494556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华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通阀门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华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华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