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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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3023号
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五星西路1999号联东U谷18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4408465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光竹山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JHHR88。
法定代表人:**钱。
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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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