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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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异4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44084658T。
法定代表人李永申。
被执行人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城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9360529A。(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丁秋茶。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沈杰,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丁秋茶,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第三人沈杰、丁秋茶系该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沈杰、丁秋茶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追加第三人沈杰、丁秋茶为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执876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诉原被执行人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浙0604执876号。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即2021年3月23日申请简易注销,并于2021年4月19日被核准注销。第三人沈杰、丁秋茶作为该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本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违法清算、注销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应当对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0)浙0604民初4846号判决的支付义务以及迟延履行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申请执行人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沈杰、丁秋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发表意见。
第三人沈杰、丁秋茶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浙484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款189000元,并支付以18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资金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浙0604执876号。2021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21)浙0604执87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2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沈杰、丁秋茶,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沈杰出资100万元,丁秋茶出资1900万元。2021年3月23日,沈杰、丁秋茶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同日,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被核准注销。
以上事实,由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公司章程、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本院(2020)浙0604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2020)浙0604执8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沈杰、丁秋茶作为公司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过程中,只是形式上办理了注销登记,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司债务依法清算,导致公司被核准注销,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第三人沈杰、丁秋茶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沈杰、丁秋茶为(2020)浙0604执87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0)浙0604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孙科为
审判员陈明
审判员宋燕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章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