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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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44084658T。
法定代表人:李永申。
被执行人: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城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9360529A。
法定代表人:丁秋茶。
被执行人:***,男,1973年07月30日出生,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4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89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被执行人绍兴艾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并已由本院另案异议审查中。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文杰
审判员孔敏
审判员黄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