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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9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平,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申请人):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星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家栋,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丁钰杰,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第三人(被申请人):丁秋茶,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河浮村6-11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丁钰杰、丁秋茶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翠
审判员王红琴
审判员张云
二○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陈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