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171号之二
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44084658T。
法定代表人:李永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家栋,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甘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2D504W。
法定代表人:项宇超。
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3870元,由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学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任伊丽
书 记 员 俞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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