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康贝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294号

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44084658T。

法定代表人:李永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家栋,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康贝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303-305(上城科技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H300E7W。

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康贝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舜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学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伊丽

书 记 员 俞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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