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财保1号
申请人:蚌埠市运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二期客运南站商务区综合楼负一层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GWL50W。
法定代表人:姚运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艳,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辅仁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J85170。
法定代表人:阚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蚌埠市运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蚌埠市运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账号13×××79)。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蚌埠市运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欧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