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06民初21288号
原告:广州市某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某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某。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某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某。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某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某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某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