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2020号
原告:重庆迅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7JX11E。
法定代表人:陈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富冬,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重庆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忠县三峡风时代购物广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72号。
负责人:马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东志,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迅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通公司)与被告忠县三峡风时代购物广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风购物广场业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迅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电梯尾款99,259.65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定31,763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峡风时代购物广场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格、付款方式、交付程序、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设备的交付、安装等相关义务(被告小区的两台客梯分别是DT1客梯XO-REZ0II-1000KG-1.75M/S-25/18/18,DT2客梯XO-REZ0II-1000KG-1.75M/S-26/19/19)。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到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自行解散……”。三峡风购物广场业委会于2013年8月16日向忠县忠州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2013年8月23日忠县忠州镇人民政府作出忠州府发〔2013〕116号忠州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峡风购物广场业委会备案的批复。现三峡风购物广场业委会任期已届满,而新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故原告起诉的三峡风购物广场业委会已经解散,不具备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依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迅通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荀春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