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国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8民初4546号之二 原告:海南国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椰海家园6栋23楼23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邓曼路国色天襄C区2幢2层0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国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靖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追加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靖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追加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