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3民初3226号
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68004933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0140177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