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7民初5160号
原告:开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