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共创智汇停车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814号之一 原告: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222号(**理想城25楼)。 法定代表人:王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2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