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财保90号
申请人: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申请人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名下银行存款43836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名下银行存款438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711.84元,由申请人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