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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信阳阳光宾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3903号 原告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2号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0918060C。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信阳阳光宾馆。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华路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87688688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信阳阳光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信阳阳光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