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执105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0918060C,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沭阳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0312591M,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与沭阳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22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沭阳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租金508692元及利息(以50869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因沭阳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3年2月2日申请终结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共创起重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322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汤 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