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2执4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9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2199144.01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64579元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承担。申请执行人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5037元,执行标的共计2288760.0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款100万元,就下剩债款申请执行人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122执42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