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02民初1163号
原告:宁夏瑞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EKTP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K3E7G。
法定代表人:张某3。
原告宁夏瑞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5月19日,原告宁夏瑞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瑞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瑞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2元,由原告宁夏瑞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