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0792号 原告: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1月1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664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42元,由原告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