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0792号
原告: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煜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1月1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664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42元,由原告宁夏中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莎